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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7-29
公設保留地沒使用卻被課地價稅?
新竹市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洽詢案例,竹科吳媽媽因繼承父親遺產,意外發現名下有一筆劃設為公園用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該土地長期未使用,每年還需繳納地價稅18,000元。在稅務局建議下,於該地增設圍籬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後,順利申請免徵地價稅,成功減輕租稅負擔。
稅務局說明,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,係依《都市計畫法》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,例如道路、公園、綠地等,目的是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,因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,使用上受到限制。依《土地稅法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,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按6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;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2‰稅率課徵;如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,可申請免徵地價稅。
稅務局指出,吳媽媽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雖未做任何使用,但屬於開放狀態,只需以圍籬與使用中土地隔離,就可申請免徵地價稅。此外,需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(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經審查核准後,當年即可適用免徵,若逾期申請,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。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、事實未消滅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
公共設施保留地:經都市計畫預先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,包含: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學校...等,留待將來公用事業機構或政府以徵收、協議價購或獎勵投資等方式取得。
資料來源:新竹市稅務局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rPaGKp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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